3.59 析户宜早印阄书
县道贪污,遇有析户印阄,则厚有所需。人户惮于所费,皆匿而不印,私自割析。经年既深,贫富不同,恩义顿疏,或至争讼。一以为已分失去阄书,一以为分财未尽,未立阄书。官中从文则碍情,从情则碍文,故多久而不决之患。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,以杜后患。
有的县道官员贪污,遇到有分家的来印契约,就要求很高的费用。民户怕费用高,都隐瞒不印,私自分家产。年岁久了之后,分家产的人贫富不同,恩义一下子疏远,或至于争讼打官司的地步。一方认为已经分家产,只是丢失了契约,一方认为家产没分完,没有立契约。官府遵照文书来判就碍于人情,遵照人情来判又碍于文书,所以多有很久都决不了案的祸患。凡是分家的人家,应当立即印好契约,以杜绝后患。
本章谈及另外一种因官员贪污而不印契约,最终导致争讼的情况。分家产,一定要清楚分明,立定契约,杜绝将来纠纷。
3.60 田产宜早印契割产
人户交易,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,指出丘段围号,就问见佃人,有无界至交加,典卖重叠。次问其所亲,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,及在卑幼未经分析。或系弃产,必问其初应与不应受弃。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,必问其初曾与不曾勘会①。如系转典卖,则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,有无诸般违碍,方可立契。
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,必令人亲见其押字。如价贯、年月、四至、亩角,必即书填。应债负货②,物不可用,必支见钱。取钱必有处所,担钱人必有姓名。已成契后,必即投印,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。已印契后,必即离业,虑有交易在后而管业在前者。已离业后必即割税,虑因循不割税而为人告论以致拘没者。
官中条令,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,盖欲以杜争端也。而人户不悉,乃至违法交易,及不印契、不离业、不割税,以至重叠交易,词讼连年不决者,岂非人户自速其辜哉?
民户相互做田地买卖交易,应当先依靠中介索取契约中说的土地四至,指出丘丘段段的界限,到现场去问佃农,有没有界限重叠、重复典卖的情况。接着问清对方的亲戚,有没有应分人在外未归,以及身份卑微、年龄幼小而没有分到田产。如果是放弃田产,一定要问清楚当初应不应该接受弃权。或是寡妇、庶子拿着凭据来交易,一定要问清对方当初是否去审核议定过田产。如果是辗转典卖,就一定要问清原始契约有没有投印,有没有各种违规或妨碍,然后才可以立契约。
如果有寡妇、幼子应押契人,一定要让别人在场亲眼看到其押字。像价格、年月、四至、亩角这些信息,一定要当即填上。应该还的借贷、负债,物不可用,一定要支现金。取钱的地方、担钱人的姓名一定要写上。已完成契约后,一定要立即去投印,担心有人会先去投印再做交易来骗人的。已印出契约后,一定要立即离业,担心有先去管业再做交易来骗人的。已经离业之后,一定要立即交割税务,担心有拖着不交割税务而被人告上官府以致田地被没收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