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愆(qiān)失误圣人创作礼法制度穷究事理确定赏罚根据人情明

2022-11-18 20:18:41 发布 浏览 367 次

愆(qiān):失误。

圣人创作礼法制度,穷究事理确定赏罚,根据人情明正褒贬,不过是统一全面地加以考察使礼和法归于正途罢了。假如当初弄清真伪之情,明察是非曲直,探寻它的起始追索缘由,则或依刑法,或守礼制,两者区别是很显然的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是因犯法而获罪,赵师韫全是出于私人的怨恨杀了他,施展起当官的气焰,虐杀无罪的人,而上级州官却不予治罪,执法官吏不予追究审问,上下沆瀣一气,欺骗遮掩,面对百姓呼吁号啕却充耳不闻;而徐元庆能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,把枕戈而眠、不忘报仇看做合乎礼义,他处心积虑地谋划,戳穿仇人的胸膛,然后耿直磊落地捆缚自己,蹈义就死而无恨,这是守礼行义的行为啊。对此主事官应该感到羞惭,连自愧弗如还来不及,还谈什么诛戮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不能赦免,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,那么他的死,并非死于官吏个人的私怨,而是死于王法了。难道可以把王法看成仇敌么?与天子之法为仇,戕杀依法施刑的官吏,那就是狂悖傲慢犯上的行为了。捉住他杀掉,是为了维护王法的尊严,又怎能表彰他呢?
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,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,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《周礼》:“调人20,掌司万人之仇。”“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”“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“亲亲相仇”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
调人:官名。掌管排解纠纷。

陈子昂的奏议还说:“人必然有儿子,儿子必然有双亲,各人因爱护双亲而互相结仇,这种混乱谁能解救?”这是对礼的认识太迷惑混乱了。礼法上所说的报仇,指的是冤枉压抑沉痛,呼号而无处申告;不是讲犯法当罪而陷于死刑的那种情况。既然如此,却还说什么“他杀了人,我便杀了他”,不议论是非曲直,那不过是仗着人多势强,欺侮人少势弱罢了。它的诋毁经书、违背圣教不是太严重了么!《周礼》上说:“调人,职掌万民相仇之事。”“凡是杀人而合乎义的,要告诫被杀者子弟不要把他看做仇人,如果报仇,就是死罪。”“如果别人有正当理由而杀死自己亲人的,自己还要反身报仇,这样的复仇者邦国共同把他视作仇人。”这样,又怎么会“亲亲相仇”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不应被杀,儿子复仇是可以的。父亲有罪当诛,儿子为父报仇,这是你来我往的报私仇,报仇只能针对仇家本人,不得累及仇家后代。”现在如果采取这些原则来决断两下相杀的案件,就合乎礼法了。况且不忘为亲报仇,这是孝;报仇不惜一死,这是义。徐元庆能不超出礼法,执守孝道、殉于节义,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、懂得圣人之道的人。一个通达事理、懂得圣人之道的人,难道他会是把王法视做仇敌的人么?包括陈子昂在内的那些议者反而认为他该受戮,这是亵渎刑法、破坏礼义,它之不可以作为定法,是再明显不过了。

请下臣议,附于令,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
请朝廷将微臣此议颁下,附入律令,有断这类案件的,不应该再按过去的意见办事。谨议。

桐叶封弟辨

“桐叶封弟”的故事见于《吕氏春秋·重言》、《史记·晋世家》和《说苑·君道》等处,宣扬“君无戏言”的思想。柳宗元在这篇文章里从考察这则故事的真实性出发,首先指出帝王的言行均要看实际效果,而不是按照“君无戏言”盲目服从照办,进而从为周公圣人形象辩护的角度,指出周公不可能促成此事,这就从君臣两方均否定了这一故事的合理性和可信性。

古之传者有言,成王以桐叶与小弱弟20,戏曰:“以封汝。”周公入贺。王曰:“戏也。”周公曰:“天子不可戏。”乃封小弱弟于唐20。

成王:周成王,西周武王之子。小弱弟:指成王的弟弟叔虞。

唐:古国名。在今山西翼城西。

古代著作这样记录说,周成王拿着一片梧桐叶子给年幼的弟弟,开玩笑说:“凭着这个给你封国。”周公进来祝贺。成王说:“只是个玩笑。”周公说:“天子不可以随便开玩笑。”于是封年幼的弟弟叔虞于唐。

吾意不然。王之弟当封邪,周公宜以时言于王,不待其戏而贺以成之也;不当封邪,周公乃成其不中之戏20,以地以人与小弱弟者为之主,其得为圣乎?且周公以王之言不可苟焉而已,必从而成之邪?设有不幸,王以桐叶戏妇、寺,亦将举而从之乎?凡王者之德,在行之何若。设未得其当,虽十易之不为病,要于其当,不可使易也,而况以其戏乎!若戏而必行之,是周公教王遂过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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